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章程(2020)
2021.06.25| admin
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章程
(经2020年12月5日第六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组委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教育研究分会主办的面向全国地学类大学生的科技活动,是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赛事之一。
第二条 竞赛目的在于激励大学生学习和运用地学知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大学生掌握地学基础知识和解决地学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高校地学教学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教育研究分会和有关地质类院校(所)的专家、教学管理干部以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地勘单位负责人组成“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全面负责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全国组委会实行“主任”、“双秘书长”制,其主要职能包括:审议、修改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筹措竞赛资金,确定承办学校;协商决定竞赛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竞赛评审专家库;审议通过最终获奖名单;具体负责发动报名、拟定赛题、组织评奖、印制证书、举办全国颁奖仪式等。
第五条 全国组委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专家组在全国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竞赛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完成竞赛命题、赛场巡视、竞赛成绩评定和竞赛评奖等工作。专家组成员每届轮换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全国组委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监督与仲裁组”(以下简称“仲裁组”)。仲裁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监督与仲裁组在全国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监督竞赛全过程,处理竞赛争议仲裁。
第七条 参赛院校成立“学校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发动、培训报名,初赛选拔。并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竞赛的组织和监督工作,保证本校竞赛的规范和公正。
第三章 竞赛内容
第八条 竞赛题目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以地学基本知识和技能应用为基础,主要涉及古生物、地层、矿物、岩石、矿床、构造、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其它相关学科基本技能,既考虑一般学生能达到基本要求,又给优秀学生充分发挥与创新的余地。竞赛活动由地质技能综合应用、野外地质技能竞赛、地质标本鉴定和地学知识竞赛4部分组成。
第九条 竞赛题目应具实际意义和应用背景,结合地学教学的基本内容和新技术的应用趋势,着重考核参赛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知识进行理论设计和实践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综合技能,鼓励参赛学生崇尚地球科学、探索地球奥秘、投身地质事业。
第四章 竞赛形式
第十条 竞赛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现场竞赛、相对集中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竞赛每两年举办一次,一般与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教育研究分会年会同步进行,原则上由发起单位轮流承办。承办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竞赛的宣传发动、条件保障、安全管理、组织报名、纪律监督和答卷评阅统计等工作。各参赛院校必须先经过校内选拔,并将选拔过程及结果报备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教育研究分会备案。
第十二条 参加竞赛院校集中统一报名,每个参赛院校报名不超过3支队伍,每支队伍人数不超过3名。有专科或留学生的本科院校可以以专科生或者留学生单独组队,但队伍数量占院校的总名额。鼓励地学类不同类别的学校和地学类相关专业的不同层次在校大学生参赛。
第十三条 竞赛场地及实物标本、实验仪器等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四条 竞赛评奖以操作的娴熟度、阐述的准确性、结果的正确性和文字表述的逻辑性为主要标准,由全国组委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阅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竞赛将设立单项奖和团体奖两大类,每一大类下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奖项;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比例分别占总奖项数的10%、30%、40%。四个单项竞赛获奖奖项总数按参赛队伍总数×85%计算;团体奖奖项总数按参赛队伍总数×10%计算。竞赛将根据参赛高职高专院校数量,赛前由组委会决定是否进行单独积分评奖,如单独评奖则与本科奖项设置一致。留学生队视情况单独给予相应的奖励,不占获奖总指标名额。另外,对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经专家委员会提议,组委会审议通过后,设置特别鼓励奖予以表彰;至于是否设置视每年具体情况而定,奖项数不占总奖项指标数。
第十六条 参赛学生如违反竞赛规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赛资格并通报所在院校,直至取消该校下轮参赛资格。
第十七条 竞赛设立优秀组织奖,表彰竞赛组织工作突出的单位。优秀组织奖以参赛学校报名情况,征题数量和质量,参赛学生、领队、教练员精神面貌,参赛成绩和质量,与竞赛组委会、专家组的配合情况,结合竞赛具体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为主要标准。
第十八条 竞赛设立优秀指导教师奖,以表彰为参赛选手付出辛勤工作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一等奖及以上获得团队奖项的指导教师,颁发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十九条 竞赛成绩由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组长和监督与仲裁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由组委会及时公布。地学知识竞赛设立专家点评,赛后公布成绩,颁发学生获奖证书,证书中列不超过3名指导教师。
第六章 异议期制度
第二十条 竞赛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周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提出异议,由全国组委会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异议的重点是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包括泄题、竞赛期间教师参与、队员与他人讨论以及不公正评阅等。对于要求复评答卷以提高获奖等级的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包括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并亲笔签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包括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并加盖公章。全国组委会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受理异议的相关学校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全国组委会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全国组委会应在异议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申诉人答复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竞赛经费的来源包括:中央政府部门、中国地质学会的资助;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资助;参赛院校交纳的参赛费;企业和社会的赞助等。
第二十五条 参加竞赛的院校原则上要求,必须是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教育研究分会委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从2010年起执行,由“全国组委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