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

2021.04.26| admin

C80A3584

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章程

(经 2018 3 24 日组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后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中国地质学会、教育部高等

学校地质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地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面

向全国地学类大学生的科技活动。

第二条 交流及竞赛目的在于激励大学生学习和运用地学知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大学生掌握地学基础知识和解决地学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高校地学教学体系、教学内

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教育研究分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地质学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地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地质类院校(所)

的专家、教学管理干部以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地勘单位负责人组成“全国大学生地

质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全面负责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

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全国组委会实行“主任”、“双秘书长”制,其主要职能包括:审议、修改竞

赛章程和评审规则;筹措竞赛资金,确定承办学校;协商决定竞赛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建立竞赛评审专家库;审议通过最终获奖名单;具体负责发动报名、拟定赛题、组

织评奖、印制证书、举办全国颁奖仪式等。

第五条 全国组委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专家组”(以下简称

“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2 名,成员若干。专家组在全国组委会的领

导下,负责竞赛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完成竞赛命题、赛场巡视、竞赛成绩评定和竞赛评

奖等工作。

第六条 全国组委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仲裁组”(以下简称

“仲裁组”)。仲裁组设组长 1 名,成员如干。仲裁组在全国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竞赛

争议仲裁。

第七条 参赛院校成立“学校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发动、培训报名,并责成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竞赛的组织和监督工作,保证本校竞赛的规范和公正。

第三章 竞赛 内容

第八条 竞赛题目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以地学基本知识和技能应

用为基础,主要涉及古生物、地层、矿物、岩石、矿床、构造、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

其它相关学科基本技能,既考虑一般学生能达到基本要求,又给优秀学生充分发挥与创

新的余地。

第九条 竞赛题目应具实际意义和应用背景,结合地学教学的基本内容和新技术的应用

趋势,着重考核参赛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知识进行理论设计和实践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综合

技能,鼓励参赛学生崇尚地球科学、探索地球奥秘、投身地质事业。

第四章 竞赛 形式

第十条 竞赛采取全国统一命题、现场竞赛、相对集中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竞赛每两年举办一次,一般与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教育研究分会年会同期举行,

原则上由发起单位轮流承办。承办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竞赛的宣传发动、

条件保障、安全管理、组织报名、纪律监督和答卷评阅统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竞赛院校集中统一报名,学生参加竞赛采用“3+1”模式组队,即每校在

原有 3 个队的基础上,有附带专科的本科院校可增加 1 个专科参加竞赛队,有合作联合

招收本科的专科院校可增加 1 个本科参加竞赛队,有地质类留学生的院校可增加 1 个留

学生参加竞赛队。若个别高校均满足上述条件,则由院校自行调节增减传统 3 个队和新

1 个队的具体内容,确保参加竞赛队总数不得超过 4 个,每队人数不超过 3 名。鼓励

地学类不同类别的学校和地学类相关专业的不同层次在校大学生参赛。

第十三条 竞赛场地及实物标本、实验仪器等由承办单位承担。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四条 竞赛评奖以操作的娴熟度、阐述的准确性、结果的正确性和文字表述的逻辑

性为主要标准,由全国组委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阅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竞赛设立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优胜奖和特别鼓励奖,获奖比例分

别为 10%20%30%40%,特别鼓励奖是表彰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视每年具体情

况而定。竞赛将根据参赛高职高专院校数量,赛前由组委会决定是否进行单独积分评奖,

如单独评奖则与本科奖项设置一致。留学生队不单独设奖。

第十六条 参赛学生如违反竞赛规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赛资格并通报所在院校,直至

取消该校下轮参赛资格。

第十七条 竞赛设立组织工作优秀奖,表彰竞赛组织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秀组织

奖以参赛学校报名情况,征题数量和质量,参赛学生、领队、教练员精神面貌,参赛成

绩和质量,与竞赛组委会、专家组的配合情况,结合竞赛具体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为

主要标准。

第十八条 竞赛设立优秀指导教师奖。以表彰从事辛勤一线基础工作的教师,以参赛学

生的培训和选拔的覆盖面,教学中激励学生学习和运用地学知识,提高大学生掌握地学

基础知识和解决地学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地学教学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等为评判标准。

第十九条 竞赛设立专家点评,赛后公布成绩,颁发学生获奖证书,证书中列不超过 3

名指导教师。

第六章 异议期制度

二十 竞赛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周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提出异议,由全国组

委会负责受理。

二十一 受理异议的重点是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包括泄题、竞赛期间教师参与、

队员与他人讨论以及不公正评阅等。对于要求复评答卷以提高获奖等级的申诉,原则上

不予受理。

第二十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

位、通信地址(包括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并亲笔签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写明联

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包括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并加盖公章。全国组委会对提

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保密。

第二十 受理异议的相关学校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全国组委会对异议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意见。全国组委会应在异议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申诉人答复处理结果。

第七章

第二十 竞赛经费的来源包括:中央政府部门、中国地质学会的资助;各级教育管

理部门的资助;参加竞赛院校交纳的培训费;企业和社会的赞助。

第二十 参加竞赛的院校必须是中国地质学会地质教育研究分会委员单位,且每年

按时缴纳会费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从 2010 年起执行,由“全国组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年会和竞赛的纪要.docx

地会字[2018]81号第五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获奖名单.pdf

地会字[2018]33号关于举办第五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的通知-1号通知.pdf

地会字[2018]43号第五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2号通知.pdf

章程.docx


登录管理